
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许可办事指南
一、法定依据
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51号)第5条
二、实施对象
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和单位
三、申报条件
依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八条:一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二、有规范的名称、必要的组织机构;三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;四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;五、有必要的场所。
四、申报材料
1、 申请书;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、名称解释、业务范围、申请理由等,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;
2、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(执业许可证);
3 、场所使用权证明;房产单位出具证明,或买卖合同复印件,或租赁合同复印件;
4 、验资报告。凭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审批表》开立临时帐户后,到社会验资机构(会计师事务所)办理验资报告。
5 、章程草案。(举办者、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字、监事会或监事签字、业务主管单位签意见盖章)
依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》拟草,且条款只能多不能少。
6、填写有关表格。
(1)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》;
(2)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》;
(3)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》;
(4)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》;
(5)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》;
(6)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。
7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。
五、办理程序
(一)名称核准
(二)申请
(三)受理:
(四)审核
(五)审批
(六)发证、公告
注:申请人咨询阶段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、章程草案、拟定负责人基本情况和举办者名单等预审材料。
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证书后,应当刻制印章、办理税务登记、开立银行基本账户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六、办理时限
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,经审核,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,自受理次日起,60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(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)。
七、收费依据及标准
不收费
八、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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